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
[83]僑政會字第007號
各省、市、自治區僑務辦公室、人事局、勞動局(廳)、財政廳(局):
現對歸僑、僑眷職工(包括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凡歸僑、僑眷職工在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待遇之外,申請短期出境或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對待。
第二條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去港澳的,不得超過三個月,必須按期返回。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準;退休、退職和離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條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國,超過假期(包括續假,下同)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四條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托親友代辦,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職職工應在短期內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條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資、旅費等待遇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內的工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等,均按照職工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辦理。在短期出境假期內,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副食品價格補貼和離休干部的工資(包括按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等均照發。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發,回來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國外的由所在單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內回來的或獲準在國外定居的,全部補發;超過此期限的,從回來后或獲準在國外定居后按月發給(離休干部的生活補貼,則按年度發給),原保留的不補發。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間死亡的,其喪葬等費用按所在單位的現行規定標準發給。
第六條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費
(一)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在職職工,獲準出境定居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離職費,其標準如下:
1.連續工齡滿一至十年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連續工齡在十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滿一年的尾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離職費的總額,最高以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準工資為限。
2.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計算離職費時,應該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對于出境后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職工,不發給離職費。
(二)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勞人發[1982]42號《關于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
(三)凡獲準出境定居的人員,均按照財政部關于差旅費開支的規定標準,發給本人及隨同出境定居的供養直系親屬從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車、船費,行李搬運費,旅館費和伙食補助費。短期出境后改辦定居手續的,不再補發出境時內段旅費。
第七條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準恢復工作的職工,原領取的離職費,原則上應全部退還;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期退還或酌情減免。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其出境手續,可以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以及國內其他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續,可以比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此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來源: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