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對歸僑、僑眷“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原則,考慮到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有受前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遠、籌措外匯困難等實際問題,現將他們出境親待遇通知如下:
一、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發(1981)36號文件規定給假。
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
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準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二、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其境內段(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費,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和財政部(81)財政字第113號文件的規定報銷,境外路費自理。
三、歸僑、僑眷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的探親待遇,可用于在國內會見國外(不包括港澳)回來的配偶或父母。如歸僑、僑眷職工不能出國探親(不包括港澳),
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國會親時,可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或改為會見國外回來會親的同胞兄弟姐妹。
歸僑、僑眷職工符合在國內會親或改探條件,其假期和路費,比照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即: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國內探親的同等待遇。未婚歸僑、僑眷職工改探國的撫養人或改為會見國外回來會親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國內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已婚歸僑、僑眷職工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或改為會見國外回來會親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國內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會親地點批準在外地的,其路費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陪同會親對象旅游、訪親、治病等的路費自理。
四、歸僑、僑眷職工在規定的出境探親假期內,其工資和付食品價格補貼,與國內職工探親待遇相同。在境外的醫療費自理。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歸僑、僑眷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制定。
六、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和出境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申請出境探親,如前往國家和地區不拒絕或不限制我國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門應盡快審批。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歸僑、僑眷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
八、本通知除第三條外,均適用于港澳同胞眷屬職工;本通知也適用于外籍華人眷屬職工。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來源:國務院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