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衛醫政函(2009) 89號
【發文機關】衛生部
【發文日期】2009年3月17日
【正文】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你辦《關于華僑和歸僑醫務工作者持外國醫師執照在華行醫有關問題的函》
(僑內函[2009]23號)收悉。為保護僑胞的正當合法權益,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華僑取得國外合法醫師資格,擬短期回國行醫的.持僑務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可參照《外國醫師來華短期廳醫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華僑及歸僑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敎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論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專此函復。
來源:衛生部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