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僑內發(2001) 104號
【發文機關】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發文日期】2001年7月26日
【正文】
改革開放以來,辦理華僑在國內的事務以及歸僑僑眷辦理有關手續(如身份認定、子女升學等)所涉及到的公證、認證,按規定,均要求當事人向國內有關部門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公證、認證,一些臨時入境的海外僑胞急需辦理有關公證事務,還要返回住在國找我使領館岀具,給僑胞帶來了不便和麻煩。
為了更好地為僑服務,進一步方便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今后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近日我司商外交部領事司,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同樣有效做出政策規定?,F將外交部領事司《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復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的函
領八函(2001) 89號
內發(2001) 34號函悉。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國與一些國家雙邊穎事協定有關規定的原則及國際慣例,外國在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書,或經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其本國主管當局所頒發的文書,如不違反我國法律、政策和規定,可以直接在我國使用。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人、華僑岀具的公證也適用此規則。
來源: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