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發文日期: 2009-07-08 00:07 主題分類:法制 主題詞: 名稱: 關于印發《湖南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以下簡稱僑捐項目)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湖南省華僑捐贈若干規定》和捐贈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僑捐項目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由華僑(含華僑個人、華僑社團、華僑投資企業)捐資興辦或由華僑發起捐贈興建的有關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社會福利保障事業和公共設施等方面的社會公益項目。華人、華商和港澳同胞捐贈的公益項目亦適應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是華僑捐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僑捐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僑捐項目的管理工作。
所有在湘僑捐項目實行報備、掛牌、監管制度,由受贈單位申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公布。
第四條 僑捐項目應由捐贈方和受贈方(可以包括受益方和見證方)簽訂《捐贈協議》,對捐贈資金、配套資金、項目內容、各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各方應恪守協議,誠信履約。
第五條 捐贈人有權對捐贈項目建設情況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查詢、檢查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受贈單位(受益單位)和相關部門應如實答復,積極配合,對合理意見和建議應予重視和采納。捐贈人、公民或有關單位對違背捐贈人意愿或違法使用華僑捐贈項目的行為有勸阻、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捐贈人有權委托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受贈單位(受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對其項目捐款使用和項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也可委托審計部門對僑捐項目捐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對違反《捐贈協議》的行為,捐贈人有權質詢和投訴,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受贈單位(受益單位)主管部門應受理并認真查處,查處結果及時向捐贈人反饋。
第六條 受贈單位(受益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僑捐項目的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捐贈人意愿和《捐贈協議》使用和管理好捐贈財產。
第七條 受贈單位(受益單位)應就捐贈款項建立??顚S觅~戶,實行專人專戶管理;收到捐款后,應向捐贈人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第八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僑捐項目的建設提供支持和便利。華僑在國內投資經營所得合法利潤和收入用于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的,按有關規定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九條 對僑捐項目實行備案制度。受贈單位(受益單位)在接受華僑捐贈并簽訂捐贈協議之日起1個月內報其主管部門,同時報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捐贈協議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將備案項目逐項登記造冊,填表匯總。
第十條 對僑捐項目實行確認掛牌管理。
僑捐項目竣工后1個月內,由受贈單位(受益單位)向縣(市、區)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市、區)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為“僑捐項目”。
經確認的“僑捐項目”,由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向受贈單位(受益單位)授《標牌》,實施掛牌管理。標牌內容包括華僑港澳同胞捐贈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建設日期、捐資數額、捐贈人名稱、投訴電話、掛牌單位和日期等。同時與受贈單位簽訂《僑捐項目使用管理責任書》。
縣級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向確認的僑捐項目捐贈人頒發《捐贈榮譽證書》。
第十一條 各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華僑捐贈項目管理監督工作制度,對在建項目和建成項目進行定期檢查和指導,并對納入國務院僑辦“僑愛工程”的捐贈項目,均須按照“僑愛工程”統一標識和建筑設計導則組織實施,督促受贈單位(受益單位)建好、管好、用好僑捐項目,落實僑捐項目管理責任制,分析和研究僑捐動態。
各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僑捐項目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每年一度的檢查,檢查情況向捐贈人通報,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僑捐項目形成的資產除另有約定外,不得將其作為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抵押,不得改變僑捐項目的非營利性質和捐贈人指定的公益事業用途。
因城鄉建設規劃或改革發展等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用途的僑捐項目,在保證非營利性質和公益性用途不變的前提下,由受贈單位(受益單位)提出變更處理方案,經主管部門和捐贈人同意后辦理變更審核手續。
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已達使用年限的僑捐項目,經專業機構及行業主管機構認定提出注銷意見,通報捐贈人,報同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審核手續。
變更和注銷審核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核準。
第十三條 僑捐項目形成的資產屬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未經批準改變用途、變買變賣和損毀。對侵占、未經批準改變用途、變買變賣和損毀捐贈資產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繳款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縣以上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僑辦開發的《僑捐工作軟件》管理要求,加強對僑捐項目的信息統計工作。每年年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僑務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年度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備案統計表》、《接受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累計匯總統計表》(自1978年起累計)和《僑捐項目使用管理情況年度檢查報告》。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受贈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湖南省外事僑務辦公室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