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僑發〔2012〕3號)
湖南省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放棄外國籍回國定居的外籍華人。
第三條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由縣(市、區)級以上僑務工作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第六條 屬農村和城鎮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的,由申請人向縣(市、區)僑務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縣(市、區)僑務工作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申請人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簽具相關身份證明意見。
第七條 屬市州直工作單位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的,由申請人向市州僑務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市州僑務工作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簽具相關身份證明意見。
第八條 屬省直及中央在湘工作單位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的,由申請人向省外事僑務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省外事僑務辦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簽具相關身份證明意見。
第九條 申請華僑身份認定和出具華僑身份證明的,由申請人向縣(市、區)級以上僑務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h(市、區)級以上僑務工作部門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并出具華僑身份證明。
第十條 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認定僅適用于身份證明,其相關待遇按相關法律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認定僅限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在湖南的申請人。
第十二條 申請歸僑身份認定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單位人事檔案中有在國外出生、定居并已回國定居的記錄;
2、護照中證明在國外定居、出入境的時間簽注記錄;
3、中國駐外使領館關于在國外定居的領事認證書、在國外獲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證明資料;
4、當地僑務部門僑情普查時的登記記錄;
5、公安部門關于能證明在國外定居遷入時間和地點的戶籍記錄或批準回國定居的證明;
6、其他能證明歸僑身份的證件證明。
同時提供居民戶籍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僑眷身份認定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單位人事檔案中與歸僑、華僑有僑眷關系的記錄;
2、歸僑、華僑人事檔案或有效證件(結婚證、公證書、認證書等)與申請人僑眷關系記錄;
3.與歸僑、華僑有扶養關系的公證書;
4.親戚屬歸僑、華僑的證明材料;
5.其他能證明僑眷關系的證件證明。
同時提供居民戶籍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申請華僑身份認定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原單位人事檔案有關出國定居的記錄;
2、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的證件;
3、護照中證明在國外定居出入境的時間簽注記錄;
4、中國駐外使領館關于在國外定居的領事認證書;
5、其他能證明華僑身份的證件證明。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有效證明材料”是指符合第十一、十二、十三條中任意之一款的材料。其中檔案記載的,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須有經辦人和領導簽字)并附檔案記載復制件;證件須提供原件審核復印存檔;國外定居證件可提供復印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書。
第十六條 歸僑、僑眷及華僑身份認定后,應根據本人要求辦理歸僑、僑眷證和出具華僑身份證明,歸僑、僑眷證由縣(市、區)、市州僑務工作部門受理,省外事僑務辦辦理。華僑身份證明由縣(市、區)以上僑務工作部門出具。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身份證及華僑身份證明書由省外事僑務辦統一規格編號印制。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身份證由縣(市、區)和市州僑務工作部門憑《湖南省歸僑僑眷華僑身份認定申請表》到省外事僑務辦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認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認定或不予認定的答復。
第二十條 申請出具華僑身份證明書的,自受理之時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出具或不予出具的答復。
第二十一條 辦理歸僑、僑眷身份證,自收件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二條 放棄外國籍的外籍華人及其在國內的眷屬,申請身份認定的,參照歸僑、僑眷身份認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在湘港澳同胞及其眷屬申請身份認定及辦證的,參照歸僑、僑眷身份認定及辦證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辦理歸僑、僑眷身份證、出具華僑身份證明事項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