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外僑發〔2013〕25號)
湖南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
為保障華僑的合法權益,規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受理對象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適用本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受理機關
華僑回國定居的申請,由華僑擬定居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市區僑辦)負責受理,市州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州僑辦)負責審核,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事僑務辦)負責審批并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
省外事僑務辦可直接受理華僑回省直單位所在地定居的申請,市州僑辦可直接受理華僑回市州直單位所在地定居的申請。遇有需安置來湘定居華僑的情況,省外事僑務辦、市州僑辦可直接受理華僑來湘定居的申請。
三、申請條件
華僑申請回原戶口所在地定居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華僑入境后在擬定居地連續居住滿3個月或一年內居住累計滿3個月的。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三)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四)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華僑申請到非原常住戶口所在地定居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擬定居地與子女一同生活的。
(二)在擬定居地與父母一同生活的。
(三)與擬定居地居民結婚3年(含3年)以上的。
華僑申請回國定居具備其他特別條件的,如人才引進
計劃、投資落戶規定的,按有關政策辦理。
四、申請材料
(一)提交本人的書面申請,如屬委托辦理,還需委托人提供華僑本人出具的委托書,以及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經公證的關系證明。
(二)領取并填寫《湖南省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表》。
(三)提交二寸白底正面免冠近照二張。
(四)交驗護照和國外居留資格證明并提供復印件。
(五)如擬定居地屬非原戶籍的,應提交戶口注銷證明。
(六)提交或說明具備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
1、在擬定居地與子女一同生活的,應提交子女關系證明、該子女有能力贍養的保證書或本人有足夠生活保障的證明;
2、申請夫妻團聚的,應交驗結婚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
3、特殊情況需來湘定居的華僑,由省外事僑務辦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五、申請程序
(一)擬回國定居的華僑向擬定居地縣(市、區)僑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接受相關事項的詢問或補充相關材料。
(三)經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領取《華僑回國定居證》,華僑憑證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和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不予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可在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出一次復議的申請。
六、辦理程序和時限
(一)縣(市、區)僑辦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意見包括:回原戶籍地定居的,申請人的原戶籍注銷情況;到非原戶籍地定居的,其子女或父母或配偶是否為本地戶籍,或是否符合人才引進、投資落戶等特別條件。如不符合落戶條件,有哪些不符合落戶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僑辦的征詢函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
縣(市、區)僑辦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審意見,如不同意應書面答復申請人,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州僑辦。
(二)市州僑辦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如不同意應說明理由并書面回復縣(市、區)僑辦,如同意則簽具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省外事僑務辦。
(三)省外事僑務辦收到申請材料后可書面函請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協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證件簽發信息及其他情況,省公安廳收到協查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回復。省外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特殊情況外,應書面說明理由。省公安廳協查時間,不計入15個工作日內。
(四)不予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提出復議申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批復。
七、定居證管理
(一)省外事僑務辦將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送達縣(市、區)僑辦,由縣(市、區)僑辦通知華僑本人或受委托的國內親屬領取。
(二)《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6個月,華僑本人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申領居民身份證,逾期未辦理落戶手續的,視同自行放棄回國定居。再擬回國定居的,需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三)《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遺失的,華僑本人或授權委托人可向原受理申請機關提出換發或補發申請,省外事僑務辦收到申請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并送達縣(市、區)僑辦。
(四)《華僑回國定居證》由省外事僑務辦根據國務院僑辦規定的樣式印制。
八、其他事項
(一)縣(市、區)、市州僑辦應當協調同級公安機關,就回國定居華僑在當地辦理落戶和申領居民身份證達成一致意見。
(二)各市州僑辦綜合各縣(市、區)僑辦上一年度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情況,于每年二月份前以書面形式報送省外事僑務辦。省外事僑務辦將上一年度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于每年三月份前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僑辦,同時函報省公安廳。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來源: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編輯:肖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