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精神,現就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大力實施“三高四新”戰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按照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落實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務。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適齡參保人員應保盡保。全面建成更加公平、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普通參保人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個檔次。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根據國家要求和全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由省適時調整全省繳費檔次標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財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等。
1. 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省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省財政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分類分檔比例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市州、縣市區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對累計繳費滿15年(不含補繳年限)后增加繳費年限加發的年限基礎養老金,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非省直管縣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2. 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繳納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費檔次的,政府補貼分別對應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省財政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分類分檔比例給予補助,其余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市州、縣市區可對提高繳費檔次的增加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并負擔所需資金。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3. 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特別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全部代繳;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給予部分或全部補貼。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代繳標準。
有條件的市州、縣市區可以探索建立喪葬補助制度。喪葬補助的范圍、對象和補助金標準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區財政負擔。
五、建立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不得提前退?;蛱崆爸€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并不間斷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與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和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分別由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確定。市州、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本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對65周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不含補繳年限)的,每增加1年繳費,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2元。各市州、縣市區可在省級確定的年限基礎養老金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地年限基礎養老金標準。
根據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7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服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參保人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于重復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按年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戶籍遷移前已滿60周歲的,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笆奈濉逼陂g,在認定農村和城市低保對象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九、基金管理與運營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獨立核算,??顚S??;A養老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賬核算,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于發放基礎養老金。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賬戶管理,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省、縣級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部規定的社保專戶開戶數范圍之內,設專賬核算。
進一步健全完善個人賬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各縣市區用當年籌集的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支付當年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后,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上解的個人賬戶基金納入省級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違規投資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經辦力量,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鶎迂斦_有困難的地區,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以及參保登記管理、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和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宣傳咨詢等工作。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受理繳費申報和保費征收等工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安排政府補助資金,按規定設立財政專戶等工作。民政部門主要負責提供低保、特困人員以及死亡火化人員有關信息等工作。殘聯主要負責提供重度殘疾人和其他貧困殘疾人有關信息等工作。
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機構要按內部控制要求,配齊配足各崗位所需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要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并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街道)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和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開展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采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街道)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并確保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費款代收,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
完善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數據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實時聯網;要大力推行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各縣市區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滿足參保人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的原則,采取招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確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確定合作金融服務機構后,應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定期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群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要全面準確地宣傳政策,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莫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