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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湖南省僑聯 編輯:莫夏倩 2021-03-08 12:15:47
                時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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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李緒根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二、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非法采礦案

                三、被告人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歐祖明訴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行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屬鑄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補償職責案

                六、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九、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江西省新余市水務局怠于履行河道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

                一、被告人李緒根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李緒根在明知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于禁漁期、電魚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情況下,駕駛快艇,利用電磁波高頻逆變器、帶導線的抄網等工具組成電捕工具采用電魚方法在夾江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60余次,捕獲鰱魚、鳊魚等野生魚類900余斤并出售,獲利9000元。經揚州市江都區漁政監督大隊認定,李緒根使用的電捕工具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通告[2017]6號《關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通告》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資料匯編》,明確長江揚州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施行全面禁捕,揚州市江都區長江夾江流域屬于上述禁漁區。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中,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與李緒根就生態環境修復達成和解協議:一、李緒根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二、李緒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十日內增殖放流價值25000元的魚苗(已履行);三、李緒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二年內再行增殖放流價值22500元的魚苗。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李緒根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李緒根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已退繳違法所得,且采取增殖放流修復生態環境,可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判決李緒根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9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長江十年禁捕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要決策。本案中,案發地位于四大家魚種質資源區的長江流域揚州段,是魚類的重要洄游通道,也是魚類育肥產卵和越冬的最佳場所。李緒根電魚的行為對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產生極大殺傷力,嚴重威脅生態資源和水環境,故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并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李緒根仍需承擔增殖放流的生態修復責任,確保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制定了《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對長江流域非法捕撈等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各類違法犯罪進行嚴厲打擊,確保長江流域禁捕工作順利實施。

                二、被告人趙成春等6人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春節后,被告人趙成春與被告人趙來喜共謀,由趙成春負責在長江鎮江段采砂,趙來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間,趙成春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長江鎮江段119號黑浮下游錨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將江砂直接吸到趙來喜貨船。趙來喜雇傭被告人趙加龍、徐培金等將江砂運輸至其事先聯系好的砂庫予以銷售。經鑒定,趙成春、趙來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萬余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152萬余元。趙加龍參與非法采砂22萬余噸,價值90萬余元;徐培金參與非法采砂15萬余噸,價值62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成春、趙來喜等6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非法采礦,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趙成春、趙來喜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萬元;趙加龍罰金1.8萬元、徐培金罰金1.6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并沒收吸砂船。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河道非法采砂引發的刑事案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具有維持河道潛流、穩定河道形態、提供生物棲息地、過濾河流水質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為不僅導致國家礦產資源的流失,還嚴重影響長江航道和防洪堤壩安全,危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對非法采砂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斬斷“盜采、運輸、銷售”一條龍犯罪產業鏈條,有力震懾了非法采砂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維護沿岸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強決心。

                三、被告人秦家學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家學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于保靖縣毛溝鎮臥當村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進行砍伐,其中核心區內面積117.5畝,核心區外面積15.46畝,并雇傭他人將砍伐的杉木運出并銷售。經鑒定,秦家學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積為153.36立方米。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秦家學濫伐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公益林,林木蓄積153.36立方米,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秦家學系初犯、認罪,積極交納補植復綠的保證金66025元,有悔罪表現,應從輕判處。保靖縣人民檢察院要求秦家學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秦家學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秦家學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在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栽植一年生杉樹苗5050株,存活率達到90%以上。

                【典型意義】

                本案系濫伐林木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白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武陵山區,是長江流域洞庭湖支流沅江的重要水源涵養區。該地區的森林資源具有保持水土、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作用。本案中,秦家學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銷售自然保護區內公益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責任方式,有效確立“伐樹要許可、毀樹須擔責”,并支持檢察機關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對于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歐祖明訴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行為案

                【基本案情】

                經重慶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于2015年10月作出《關于涪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的通告》(以下簡稱被訴通告)。被訴通告按照經批復的方案劃定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規定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泊船、采砂、放養家禽、網箱養殖等活動;在一級保護區內,還須禁止從事水產養殖等行為;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環保、農業、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歐祖明長期從事漁業養殖的水域被劃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被禁止繼續從事漁業養殖活動。歐祖明認為被訴通告侵犯其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通告。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區政府作出被訴通告的行政目的是為了防止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且程序并無違法之處,故被訴通告合法。歐祖明雖曾依法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可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遂判決駁回歐祖明的訴訟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引發的行政訴訟。飲用水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健康,國家為此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長江保護法亦規定,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本案中,雖然歐祖明曾獲得從事漁業養殖的行政許可,但區政府基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實際需要作出被訴通告,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符合環境公共利益。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本案不屬于行政權力擅自專斷的違法情形。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的整治舉措,有力保障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的功效實現。

                五、宣城市恒泰金屬鑄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補償職責案

                【基本案情】

                宣城市恒泰金屬鑄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黃渡鄉楊林村,屬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基于中央環保督察及“綠盾2018”專項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的工作要求,向恒泰公司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責令恒泰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將其在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建筑物自行拆除并恢復土地原狀;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諾書》,就拆遷原則、存疑評估處理以及付款方式進行了承諾。恒泰公司自行拆除了建筑物后,黃渡鄉政府向其支付補償款400萬元。因雙方對剩余補償數額有異議,區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補償款,恒泰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恒泰公司雖已取得經營、用地、建設等各項行政許可,但因公司位于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區政府基于環保整改工作要求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拆除不動產,并無不當。但對于恒泰公司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區政府在向恒泰公司支付400萬元補償款后,以雙方就剩余補償數額不能達成一致為由一直未作補償決定,系部分行政不作為。故判決責令區政府對恒泰公司作出補償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引發的行政案件。長江流域生態系統類型多樣,自然保護區眾多。自然保護區是各種生態系統及生物物種的天然貯存庫,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區政府責令恒泰公司退出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行政行為,有利于保持完好的天然生態系統,切實維護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平衡。同時,人民法院判令區政府在依法作出正式評估報告后對恒泰公司實際損失予以合理補償,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平衡。

                六、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中化重慶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涪陵化工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長江邊長達18年,覆蓋面積達700多畝,最深處達125米,造成當地生態環境損害嚴重,并對長江生態安全產生重大威脅。經媒體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環境問題整改處置方案,并報請重慶市環保監管部門批準。2017年1月,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標排放污染物等行為違法,給當地環境帶來極大破壞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環境侵害行為,賠償相應的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或采取替代性修復方式。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訴。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中,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與涪陵化工公司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諾嚴格貫徹落實重慶市及當地環保主管部門批復同意的環境問題整改處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場、覆土、復綠等環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區大氣環境、水環境修復或替代性修復等公益用途。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確認。在一審法院監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調解書確定的各項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長江邊磷石膏尾礦庫引發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偭资情L江首要超標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礦庫通過滲濾液滲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對長江構成巨大威脅。本案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為主導的案件執行機制,充分延伸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形成監督合力,確保涪陵化工公司按時按約履行調解書。同時,積極構建生態環境修復協調聯動機制,邀請檢察機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生態環境修復評估標準,對修復工作進行聯合巡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案件執行工作進行監督。本案的審判和執行過程創新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執行機制,充分體現出人民法院在服務和保障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主動擔當作為。

                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訴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平公司)開發建設云南紅河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根據《云南省生態保護紅線》附件1《云南省生態保護紅線分布圖》所示,案涉水電站淹沒區大部分被劃入紅河(元江)干熱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在該區域內,綠孔雀為重點保護物種。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新平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后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之后,新平公司即停止對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以案涉水電站一旦蓄水將導致綠孔雀棲息地被淹沒、綠孔雀存在滅絕可能,并危害生長在該區域陳氏蘇鐵、破壞當地珍貴的干熱河谷季雨林生態系統為由,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案涉水電站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及備案工作后,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預防性公益訴訟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本案中,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如果繼續建設,勢必導致國家Ⅰ級重點保護動物綠孔雀和國家Ⅰ級重點保護植物陳氏蘇鐵的生境被淹沒,導致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和遺傳資源遭受直觀預測且不可逆轉的損害。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重要指示精神,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水電站建設項目,責令完善相關手續,為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八、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雅礱江上的牙根梯級電站由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礱江公司)負責建設和管理,現處于項目預可研階段,水電站及其輔助工程(公路等)尚未開工建設。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認為,雅江縣麻郎措鄉沃洛希村(音譯)附近的五小葉槭種群是當今世界上殘存最大的五小葉槭種群,是唯一還有自然繁衍能力的種群。牙根梯級電站即將修建,根據五小葉槭雅江種群的分布區海拔高度和水電站水位高度對比數值,牙根梯級水電站以及配套的公路建設將直接威脅到五小葉槭的生存,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直接威脅。綠發會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鑒于五小葉槭在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中的等級及牙根梯級電站建成后可能存在對案涉地五小葉槭原生存環境造成破壞、影響其生存的潛在風險,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紤]到牙根梯級電站現處在項目預可研階段,故判決雅礱江公司應當將五小葉槭的生存環境作為牙根梯級電站項目可研階段環境評價工作的重要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后,才能繼續開展下一步的工作。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針對珍稀野生植物的預防性公益訴訟。長江上游是我國水能資源蘊藏豐富的地區,也是自然環境良好、生物物種豐富、地質條件脆弱的生態功能區。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好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將生態優先的原則貫穿到水電規劃開發的全過程,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充分尊重五小葉槭的生存環境,成功避免了環境安全與效益價值的沖突。同時,五小葉槭雖未列入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但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已將其評估為“極度瀕?!?、列入紅色名錄,人民法院判令雅礱江公司采取預防性措施保護五小葉槭生存環境,充分體現了我國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的責任和擔當。

                九、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訴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網湖大湖為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主要湖泊,并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列入第一批湖泊保護名錄。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養殖公司)與黃石市網湖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合同,約定由其承包網湖大湖進行生態漁業養殖。2014年至2016年,養殖公司先后向網湖大湖違法投放磷肥約1000噸、氮肥約2000噸、有機肥約1000噸,豆渣、啤酒糟等約46000噸。網湖整體水質類別由2013年的Ⅲ類逐漸降至2016年的Ⅴ類,水質惡化,主要超標項目為總磷,水質呈中富營養狀態級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網湖大湖水質總磷超標的損害后果,與養殖公司進行漁業養殖過程中違法過度投放肥料和飼料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養殖公司作為污染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故依據湖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判決養殖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支付至陽新縣財政局非稅財政專戶,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漁業養殖引發的水污染糾紛案件。長江流域濕地、湖泊分布廣泛,類型多樣齊全,在維護淡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網湖濕地位于長江一級支流富水河下游,是東方白鸛、小天鵝等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被專家譽為“濕地水禽遺傳基因保存庫”。本案中,養殖公司雖然依據合同享有在案涉區域進行生態漁業養殖的權利,但同時也負有不得投肥(糞)養殖、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的義務。人民法院判決養殖公司承擔的環境損害賠償款用于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與恢復工作,為改善和恢復湖泊、濕地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江西省新余市水務局怠于履行河道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江西省新余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賴鵬杰在河下鎮袁河劃江段非法采砂,遂先后兩次向其送達責令停止違法通知書。經立案調查后,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17年9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區檢察院)發現涉案線索,向市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市水務局對賴鵬杰進行約談,賴鵬杰繳納了罰款20000元。后市水務局將檢察建議落實情況書面回復區檢察院。區檢察院進行回訪調查,發現賴鵬杰堆放的砂石及廢棄采砂設備并未清除,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環境未得到改善、修復。區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市水務局作為市級河道主管部門,具有履行河道監管的法定職責,對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具有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對于賴鵬杰多次非法采砂的行為,市水務局雖然履行了一定職責,在兩次責令賴鵬杰停止違法行為后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但現場堆放的砂石及廢棄采砂設備并未清除,河道未得到修復。市水務局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嚴格全面履職,致使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判決確認市水務局怠于履行河道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市水務局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確保河道管理安全。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對非法采砂行為監管不力危害河道管理安全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非法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構筑物、堆放砂石及廢棄設備,影響河道管理和行洪安全,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市水務局作為具有河道監管職責的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行政職責,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處罰、對非法建筑進行拆除、恢復河道原狀。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市水務局怠于履職行為違法,同時責令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對于合理界定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認定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地履行行政職責,具有示范性意義。

                來源:湖南省僑聯

                編輯:莫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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