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與楊某1離婚案
【案情簡介】
吉某與楊某1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楊某2。雙方因婚后產生矛盾自2017年7月份開始分居至今,現吉某要求離婚,楊某1同意離婚。雙方分居期間,楊某1對孩子照顧很少,且楊某1存在與其他異性同居的事實。吉某現在一家醫療科技公司工作,吉某稱其月收入10000元至15000元,楊某1稱其2019年9月份開始在午托部工作,之前開出租車。吉某要求撫養婚生子,楊某1也要求撫養婚生子,并表示如婚生子隨吉某生活,楊某1每月同意支付婚生子撫養費800元。
【法律分析】
吉某要求離婚,楊某1同意離婚,法院應予準許。關于孩子撫養問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雙方分居期間,婚生子和吉某共同生活時間較長,楊某1對婚生子照顧較少,且吉某收入較高,故婚生子由吉某撫養為宜。吉某訴請楊某1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楊某1表示婚生子若隨吉某生活,愿意給婚生子8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1、準許吉某與楊某1離婚;
2、婚生子楊某2由吉某撫養,楊某1自××××年××月××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800元。
【案件啟示】
不滿2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2至8周歲的孩子,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穩定的生活環境不是判決撫養權歸屬的唯一因素,法官會客觀、中立地比較雙方的各項條件,包括陪伴孩子的時間,個人品德,健康狀況,職業和收入情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等等,從而選擇最有利于孩子成長的那個人為監護人;8周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尊重孩子真實意愿。
來源:湖南省僑聯法律顧問單位湖南五湖律師事務所
作者:鄭周全
編輯:莫夏倩